4月12日,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全称“新华医疗”)发布公告称之为,因没能在1月31日前及时公布业绩预告片,违背了涉及规定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(以下全称“证监会山东监管局”)要求对公司采行开具警告函的监管措施,同时要求对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兼任财务负责人采行监管谈话的措施。4月5日,新华医疗公布《2016年度业绩预告片》称之为,经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可行性测算,新华医疗公司预计2016年1-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75%-95%,明确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度报告中详尽透露。
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14年修改)》11.3.1规定,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或上升50%以上的,应该在会计年度完结后一个月内展开业绩预告片。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指出,新华医疗没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及时公布业绩预告片,违背了《上市公司信息透露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的涉及规定。
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透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要求对新华医疗采行开具警告函的监管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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